依自由時報6月2日A3版「藍營:立法委員行為法 已要求利益迴避」報導指出,立法院院會上週通過國民黨團、民眾黨團主導的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」。面對立委權力變大,如何做到利益迴避,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認為,「立法委員行為法」已有嚴格要求立委要利益迴避,立委行使調閱權時必須要遵守相關規範。

又指出,吳宗憲表示,「立法委員行為法」第廿條明定,立委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,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,應行迴避。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」第6條第1項也規定,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,應即自行迴避;同法第10條第1款:民意代表,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。這些都有利益迴避相關規定。

有關吳宗憲立委之說法,顯有曲解法律及欺騙人民之嫌。查現行「立法委員行為法」第19~24條有關「利益之迴避」如有發生違反之情事,沒有罰則之規定。且該法第20條規定: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,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,應行迴避。

前述所稱「前條」(按即第19條)之規定:本章所稱之利益,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、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。查該條有關「其關係人」欠缺法律明確性,該法已施行25年(1999~2024年),為何不加以修正使其明確化呢?